2004年8月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不管老厂新厂合同签个明白
  读者求助:
    湖州戴女士发来电子邮件说:我们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今年3月31日到期,但我们现在仍在该厂工作,请问我们与厂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已视作续签?
    今年5月,厂方将厂房出租给孙某,办了一个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孙某,厂方为投资主体。现厂方要我们去孙的公司工作,如服从,可续签合同,反之,则不再续签合同。厂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厂方说孙的公司是厂部的一个车间,而孙某认为自己是老总,工人的工作时间、节假日休息、工资及福利等等均由孙某说了算,厂方无权干涉。请问厂方与我们签订合同后(合同上写明去孙的公司),送我们去孙公司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勇军: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上述事件中,厂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派员工到孙某的公司工作,但应征得员工的同意,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另外,最好厂方与孙某的公司订立劳务合同,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若孙某的公司今后违反前述约定,厂方与孙某的公司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提醒:戴女士和其他员工处在选择去哪个公司工作的十字路口。根据律师的说法,戴女士与原厂之间的情形可视作续签,但双方都还有选择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尤其要注意的是如去新公司上班,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对有关内容约定明确,以免以后在老厂和新公司之间产生纠纷。